学校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作者: 时间:2022-12-01 点击数:

甘肃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全校教师履职履责行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弘扬新时代学校教师道德风尚,努力建设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四有”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教师资格条例》《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甘肃省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一线教师、党政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以及从事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的兼职人员、外籍教师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如下:

(一)在课堂教学、学术讲座、学术论坛等教育教学活动及其他场合,有危及意识形态安全、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违背宪法与法律,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在校园内宣传宗教教义、组织宗教活动;参与封建迷信活动,传播非法出版物;危害国家统一、破坏民族团结、伤害民族情感、危及国家尊严。

(四)通过课堂、论坛、讲座、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编造散布虚假、不良信息。

(五)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有损教师职业声誉,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

(六)歧视、侮辱、虐待、伤害学生;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

(七)对学生实施猥亵、性暗示、性骚扰;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

(八)在课堂教学或科研活动中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擅离职守、逃避责任。

(九)抄袭剽窃、伪造拼凑、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谋取私利。

(十)在招生、考试、推优、奖助学金评定、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违反相关管理规定和纪律,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十一)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利用学生、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二)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标志性建筑、科研成果、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十三)以过激行为或违法方式表达个人诉求,或恶意告状、侮辱他人,给他人或学校造成不良影响。

(十四)以收取管理费等名义,克扣学生实习期间工资性补贴,以非正当理由扣发或延发学生毕业证书及其相关职业技能证书,并变相收费。

(十五)因个人原因,造成影响学校正常秩序,引发社会治安事件。

(十六)其它师德失范行为。

第四条 教师出现负面清单所列相关事项,一经查实,据情节严重程度,按以下办法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一)情节较轻,未造成不良影响,认错态度较好,可以免于处理。

(二)情节较轻,影响较小的,给予批评教育。视具体情况进行诫勉谈话、责令检查或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当年评优选先、职称评聘资格。

(三)情节较重、影响较大的,实行“一票否决”。视具体情况取消其2-3年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干部选任、申报人才培养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资格。应当给予处分的,还应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相应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

(四)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将清除出教师队伍。撤销其所获荣誉、称号,追回相关奖金。在编教师,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省教育厅撤销其教师资格;聘用人员自然解除聘用合同,并且本校所有岗位均不再予以聘用。是中共党员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同时给予相应党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以上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在执行期满后自然解除,受到行政处分的,根据其悔改表现由学校一定会议决定是否延期或解除。

(六)处分解除后,考核、竞聘上岗和晋升工资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再受处分影响。若果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受处分之前的岗位等级和工资待遇。

(七)相关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由组织人事部完整存入个人人事档案,并录入教师管理信息系统。


第五条  主体责任制。

(一)学校建立师德师风建设责任制,不断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组织人事部门牵头、各部门(二级学院)具体落实、教师个人自我约束的工作机制。学校党委书记、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各部门(二级学院)主要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各部门师德师风建设的具体落实由党总支书记负总责,各二级学院师德师风建设的具体落实由专职副书记负总责。

(二)学校师德师风建设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和校长同时任主任,分管领导任副主任,组织人事部、校纪委监委、学术委员会、教务处、科技处、教学督导办公室、各部门(二级学院)主要负责人及教师代表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组织人事部(教师发展中心),负责师德师风建设日常工作。

第六条 师德失范行为的举报与受理

(一)学校建立师德失范行为举报受理和调查处理机制,及时受理社会组织、个人对学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举报,快速准确办理调查、认定、处理、复核及监督等工作。

(二)学校师德失范行为举报的受理渠道是组织人事部,涉嫌违纪违法的也可直接向纪委监委举报。

(三)对师德失范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实名举报。举报要有明确的举报对象,有师德失范的事实依据和可供调查的线索材料及相关证据材料

第七条 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学校在收到关于师德失范行为的实名举报或发现教师有师德失范行为的线索后,立即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

(二)调查组一般由2-3人组成(其中1名必须是纪委监委人员)。调查组可通过查阅资料、实验检验、询问证人和举报人、被举报人等方式获取证据,也可根据失范情节直接报告校纪委监委进行调查取证。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或进行独立调查或者鉴定。

(三)调查组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师德师风建设领导小组组长审阅,并征求校纪委监委、校学术委员会、教务处、科技处、教学读到办公室等部门意见,最后形成审议报告提交学校会议讨论决定。

(四)处理结果形成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教师本人,并以一定形式告知举报人处理结果。

(五)未经允许,在调查处理过程中,任何人不得透露举报人、被举报人信息及调查进展情况。

(六)处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教师不服的,可在送达处理决定起30日内向学校申请复核,学校在收到复核申请后,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对复核结果仍然不服的,可在接的复核决定30日内向省教育厅或地方劳动仲裁部门、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复核不停止对处理决定的执行。

(七)经调查不构成师德失范行为的,根据本人申请,以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调查处理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行为,举报人应承担相应的处分和法律责任。

第八条  师德师风建设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对相关部门和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行政主要负责人和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需向学校分别做出检讨,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

1、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

2、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3、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4、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5、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6、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二)校领导分管部门多次出现师德失范行为的,分管领导要向党委书记、校长作检讨;学校多次出现师德失范行为的,按规定由学校主要领导向教育厅说明情况,并进行自查自纠整改落实。

第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若与上位政策文件精神不一致时,从上位。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组织人事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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