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专职辅导员职称评聘办法(试行)

作者: 时间:2021-10-01 点击数: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依据《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43号)和《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加快构建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体系的意见》(教思政〔2020〕1号)文件要求,切实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规范完善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现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评审办法。

第一章  申报人员范围及职数设置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专职辅导员。专职辅导员包括二级学院直属党支部专职副书记、团总支书记以及编制内编制外专职辅导员。

第二条 学校按专任教师职务岗位结构比例设置专职辅导员的相应教师职务岗位数。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分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四个等次,其中教授、副教授为高级职务,讲师为中级职务,助教为初级职务。

第三条 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应根据辅导员岗位职责要求,充分考虑其从事学生工作的特点,按照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要求,从学校实际出发,既注重考查其思想政治教育研究能力,也突出其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实绩。

第四条 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遵循“在岗聘任、离岗解聘”的聘任原则。

第二章  评审条件

第五条 基本条件

(一)中国共产党党员,爱国守法,敬业爱生,为人师表,作风正派,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严格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对思想政治素质表现差,违背教师职业道德的人员,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

(二)坚持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围绕学生、关照学生、服务学生,把握学生成长规律,不断提高学生思想水平、政治觉悟、道德品质、文化素养,积极掌握学生思想动态,具有较强的学生工作能力。

(三)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且至少有1次考核为优秀。

(四)每年按要求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学习任务,完成国培、省培任务及学校指派的各类培训任务,学业成绩在合格以上或获得相应的合格证书(结业证书)。

(五)熟练掌握高等教育理论的基础知识,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新参加工作人员可先受理参加评审,在聘任后2年内须取得,否则延期1年晋升高一级职称。

第六条 履职情况

申请人填写《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申请表》,所属二级学院对申请人在低一级职务任职期间工作情况作出全面、客观、综合性的履职评价。评价内容主要包括申请人任职以来履行辅导员岗位职责情况、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价值引领、党团和班级建设、学风建设、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网络思想政治教育、校园危机事件应对、职业规划与就业创业指导、理论和实践研究等方面是否作出过突出贡献,工作量是否饱满,并以此为依据给出综合量化成绩。

第七条 教育教学工作

鼓励辅导员承担与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职业规划、就业指导等相关课程的教学任务,完成社会实践、心理咨询、谈心谈话、党(团)课辅导、网络课程线下辅导等服务学生成长成才的实践工作。教育教学工作量由教务处和学工处“双线”认定。

第八条 学术水平

具有一定的科学研究能力,能运用最新的研究成果和经验,对学生进行深入分析、研究,研究成果对进一步做好学生工作具有指导意义。

第九条 能力考核

(一)个人述职。申请人向学校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专业组汇报任职期间个人工作业绩,工作业绩必须由2-3个具体案例支撑。

(二)业务知识测试。由学工处负责,以闭卷方式进行,测试申请人对辅导员业务知识、政策、理论的掌握及运用情况,未达到及格标准的申请人不再进入下一个评审环节。

(三)校内考评。进入考评人员须填写《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考评内容主要包括完成岗位职责情况、任课情况、业务能力及对申报人管理水平、工作方法、工作效果等评价情况。考评成绩由学生工作处、教务处、纪检监察室、教学督导办公室、校团委、拟晋升人员所在二级学院、其他学院辅导员、所在学院学生等各方面成绩综合构成,考评成绩不合格者不受理其评审申请。

第十条 水平能力条件

(一)教授评审条件

申报教授资格的教师必须对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实际工作成效并推广应用;及时掌握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发展动态,具有提出专业研究方向或开拓新研究领域的能力;主持完成具有较高学术意义的思想政治工作专业研究课题,或公开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著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1.任职时间

申报教授职务任职资格,需具备被聘任副教授技术职称5年以上工作经历,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思想政治教育相关专业博士学位并从事辅导员工作5年以上。

2)具有其他专业博士学位并从事辅导员工作6年以上。

3)具有思想政治教育相关专业硕士学位并从事辅导员工作7年以上。

4)具有其他专业硕士学位并从事辅导员工作8年以上。

5)具有思想政治教育相关专业学士学位并从事辅导员工作9年以上。

6)具有相关专业学士学位并从事辅导员工作10年以上。

2.工作业绩(需满足下列条件中的4项,每项业绩不重复计算,下同)

1)任期内带班满两届(或满一届人数不低于200人)。

2)任期内年度学生测评满意度评价达95%以上。

3)任期内年度班级初次就业率不低于92%;学生欠费率不高于0.5%;学生违纪率不高于4%。

(4)任期内在学校年度考核中至少有1次优秀或个人获得2次校级以上相关表彰。

(5)所带班级集体获得2次(或两个班级)校级以上优秀集体称号。

6)参与指导学生获得市厅级三等奖以上奖励。

(7)承担思政教育类课程(含思政课、党课、团课、就业指导课、创新创业课、心理咨询课等)教学效果良好,每学年不低于90课时。

8)获得高级心理咨询师、高级就业指导师、高级规划师等资格并开展心理咨询、就业指导、职业规划课程教学满5年。

3.科研业绩(需满足下列条件中的3项以上)

1)任现职以来,独撰或第一作者在国家核心期刊发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研究论文2篇;或在国家核心期刊发表1篇,省级刊物发表2篇以上。

2)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完成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省级以上研究项目1项(省部级排名前3,国家级排名前6);或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研究项目2项。

3)主持完成各类横向项目2项。

4)获得省部级以上思政类研究成果一等奖,排名前7或二等奖排名前5;或三等奖排名前3。

5)本人或指导学生在全国课程、专业竞赛、考评中获得二等以上奖。

6)本人或指导学生参加比赛并获下列奖项之一:

①指导省级课程、专业比赛或省级专项展(奖)获一等奖以上。

②指导省级体育运动竞赛获团体或个人第1名。

③指导挑战杯、互联网+等竞赛获一等奖以上。

7)第一主编出版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或学生管理方面的专著1部或教材、教学参考书2本以上(本人完成部分不少于全书的1/3)。

(二)副教授评审条件

申报副教授资格的教师必须对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具有较扎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理论政策水平,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实际工作成效并推广应用;及时掌握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发展动态;主持完成具有一定指导意义的思想政治工作专业研究课题,或公开发表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著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1.任职时间

申报副教授职务任职资格,具有思想政治专业博士学位人员需具备被聘任讲师岗位2年以上辅导员工作经历;具有其他专业博士学位人员需具备被聘任讲师岗位3年以上辅导员工作经历;其他人员需具备被聘任讲师岗位5年以上辅导员工作经历。

2.工作业绩(需满足下列条件中的4项,每项业绩不重复计算,下同)

1)任期内带班满两届(或满一届人数不低于200人)。

(2)任期内年度学生测评满意度评价达92%以上。

3)任期内年度班级初次就业率不低于90%;学生欠费率不高于0.8%;学生违纪率不高于5%。

(4)任期内个人获得2次校级以上相关表彰。

(5)所带班级集体获得1次校级以上优秀集体称号。

6)参与指导学生获得市厅级奖励。

(7)承担思政教育类课程(含思政课、党课、团课、就业指导课、创新创业课、心理咨询课等)教学效果良好,每学年不低于120课时。

8)获得高级心理咨询师、高级就业指导师、高级规划师等资格并开展心理咨询、就业指导、职业规划课程教学满3年;或获得中级心理咨询师、中级就业指导师、中级规划师等资格并开展心理咨询、就业指导、职业规划课程教学满5年。

3.科研业绩(需满足下列条件中的3项以上)

1)任现职以来,独撰或第一作者在国家核心期刊发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研究论文1篇;或在省级刊物发表2篇以上。

2)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完成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省级以上研究项目1项(省部级排名前6,国家级排名前9);或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研究项目1项。

(3)作为前2名完成人完成各类横向项目2项。

4)获得省部级以上思政类研究成果一等奖,排名前9或二等奖排名前7;或三等奖排名前5。

5)本人或指导学生在全国课程、专业竞赛、考评中获得三等以上奖。

6)本人或指导学生参加比赛并获下列奖项之一:

①指导省级课程、专业比赛或省级专项展(奖)获二等奖以上。

②指导省级体育运动竞赛获团体或个人前2名。

③指导挑战杯、互联网+等竞赛获二等奖以上。

7)第一主编出版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或学生管理方面的专著1部或教材、教学参考书1本以上(本人完成部分不少于全书的1/4)。

(三)讲师评审条件

申报讲师资格的教师必须对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具有一定的理论知识,了解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发展动态,参加思想政治工作专业研究,发表有一定水平的学术论文;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1.任职时间

1)具有博士学位,从事辅导员工作者,经考核合格可直接认定为讲师职称。

2)具有硕士学位,从事辅导员工作满3年,并聘任助教职务2年以上者,经考核合格可直接认定为讲师职称。

3)具有学士学位,从事辅导员工作满5年,并聘任助教职务4年以上者,可申报晋升讲师职称。

(4)无学位人员的任职时间按照对应学位相应增加1年辅导员工作经历。

2.工作业绩(需满足下列条件中的3项,每项业绩不重复计算,下同)

(1)具有思想政治专业硕士学位人员任期内带班人数不低于120人;具有其他专业硕士学位人员任期内带班人数不低于160人;其他人员任期内带班满两届(或满一届人数不低于200人)。

(2)任期内年度学生测评满意度评价达90%以上。

(3)任期内年度班级初次就业率不低于90%;学生欠费率不高于1.0%;学生违纪率不高于8%。

(4)任期内个人获得1次校级以上相关表彰。

(5)所带班级集体获得1次校级以上优秀集体称号。

(6)参与指导学生获得市厅级奖励。

(7)承担思政教育类课程(含思政课、党课、团课、就业指导课、创新创业课、心理咨询课等)教学效果良好,每学年不低于150课时。

(8)获得高级心理咨询师、高级就业指导师、高级规划师等资格并开展心理咨询、就业指导、职业规划课程教学满1年;或获得中级心理咨询师、中级就业指导师、中级规划师等资格并开展心理咨询、就业指导、职业规划课程教学满3年;或获得初级心理咨询师、初级就业指导师、初级规划师等资格并开展心理咨询、就业指导、职业规划课程教学满5年。

3.科研业绩(需满足下列条件中的3项以上)

1)独撰或第一作者在学校学报和省级以上刊物各发表思想政治类科研论文1篇以上。

2)参与完成思想政治教育方面校级以上研究项目1项。

3)参与完成横向项目1项。

4)获得校级以上思政类研究成果奖励1项。

5)本人在地厅级以上课程、专业竞赛、考评中获奖。

6)本人作为指导教师,指导团队和学生在全省课程、专业竞赛、考评中获奖。

(7)参与编写出版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或学生管理方面的专著或教材、教学参考书等1部(本人完成部分不少于全书的15%)。

(四)助教评审条件

具备承担助教职务的能力,能履行助教岗位职责,能胜任和履行高校辅导员职责。掌握并较好完成学院学生就业指导、心理健康、学生资助、党团建设等其中1项专项工作;能够初步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科技竞赛以及文化、艺术、体育活动。

具备硕士学位;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辅导员工作满1年者,可直接认定为助教。

(五)破格晋升

申请晋升副教授职务人员,在任讲师期间,获得“全国高校优秀辅导员”“全国高校优秀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全国优秀团干部”者;在教育部思政司主办、辅导员工作研究会承办的“全国高校辅导员年度人物”及其他类似评比中的第一奖励批次,以及由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况,可直接确定为副教授职务;申请晋升教授职务人员,在任副教授职务期间获得上述奖励人员可提前2年申报评审,其他评审条件不变。

第三章 评审组织与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成立辅导员职称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组织人事部),在学校职称评审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

1.辅导员职称评审委员会是我校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的审定和推荐组织,负责我校初中级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审议评定和高级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的推荐工作。

2.辅导员职称评审委员会设组长1名,副组长1-2名,成员5-7名,组长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组织人事部、学生工作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或资深专家组成,委员会成员原则上由具有一定学生工作经验和具备高级职称的思想政治、心理健康等方面的专家与管理人员组成。全面负责答辩、评审工作。

第十二条 评审程序

1.个人申报

申请人按“第六条”向工作所属二级学院提交《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申请表》,所属二级学院对申请人进行量化评价,并做出推荐参评与否的结论,写出评议推荐意见(评议推荐意见须由所在学院或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将推荐结果在本部门范围内集中公示5个工作日,广泛接受师生监督。无异议后报组织人事部。

申请人在《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中填写反映其政治表现、品德修养、学术水平及履行现职以来的整体业绩成果材料。

2.资料审核

组织人事部组织有关人员负责复核辅导员职称类别、学历、资历、教学、科研等相关材料的规范性、真实性及师德师风等方面的评价。

3.评审及答辩

辅导员职称评审委员会根据拟晋升人员个人述职、业绩进行质询答辩、全面评价,综合评分并进行投票表决,通过票数达到与会专家人数2/3以上的为通过。答辩通过人员按评分结果排序,答辩未通过人员,不进入下一阶段审定。

4.审定

评分和排名结果报校职称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组织人事部提交校长办公会决定是否聘任并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第四章  聘任管理

第十三条 拟受聘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与学校签订聘任合同。有关聘任合同的条款和聘任合同的订立等事宜,按学校岗位设置与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各相关部门负责对受聘人员履职情况进行学年考核和聘期考核,重点考核受聘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工作实绩和研究成果。考核结果作为续聘、低聘、解聘或高聘的依据。

第十五条 新入职的专职辅导员在试用期满之前,所在学院应按照岗位要求,对受聘人员是否胜任岗位要求进行考评。经确认能胜任岗位工作要求的,按规定程序上报学校确认其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六条 对不能履行岗位职责、未完成学校规定的基本工作任务,或未达到规定的工作要求的辅导员,学校不予续聘或聘任高一级职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凡冠有“以上”级别的,均包括本级。

第十八条 所有课程、竞赛、科研项目、教学成果均须与辅导员工作相关。

第十九条 根据学校实际,对目前已入职专职辅导员按照本办法,在2021年进行一次性认定或评审,并按照“在岗聘任、离岗解聘”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如遇上级文件精神有变动,将按照上级有关精神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组织人事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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